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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2021年3月8日,郭某被应聘至一家超市配送公司从事食品配送工作,约定每月工资6000元,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也并未为郭某缴纳社会保险费。2022年5月25日晚上19点30分,郭某在配送站工作时突发疾病,倒地不起,其他工作人员紧急联系救护车,在送往医院后经抢救无效,于当日22点25分死亡,死因为心梗。事发后,郭某家属要求公司为郭某申请工伤,但是公司认为郭某的死因是因为其自身疾病引起的,与公司无关,因此公司拒绝对郭某的死亡进行工伤认定申请。无奈之下,在经过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后郭某家属依法申请工伤认定,后经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此后双方针对工伤赔偿问题协商无果,郭某近亲属依法申请劳动仲裁,最终经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公司支付郭某家属赔偿款110万元。
【律师解答】
本案值得评析的问题主要有以下两点:一、如果劳动者在岗突发疾病死亡,且该疾病且属于自身性疾病,此种情况能否被认定为工伤?二、如果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那么工伤赔偿责任应当由谁承担?
工伤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伤害和职业病伤害,公司为劳动者申请工伤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但是劳动者在岗因突发自身疾病医治无效死亡的,就要用法律的规定来衡量其是否属于工伤的情形。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也就是说,视同工伤虽然不是劳动者在本用人单位受伤的或者受伤与工作内容关联度并不确定,但只要符合规定的条件就可以认定为工伤。48小时是对于工作时间和岗位发病后死亡能被认定为工伤的条件,48小时的起算时间应当是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因此只要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形,就应当依法被认定为工伤。
其次,如果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那么工伤赔偿责任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根据上述条款,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工伤赔偿责任。
结合本案,劳动者发生工亡的,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后续产生的工伤待遇应由用人单位全额支付,用人单位拒绝支付的,劳动者近亲属可以选择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据天津工人报消息 天津相臣律师事务所律师卢彦民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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