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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边谈判收购 一边内幕交易 赣锋锂业内幕交易案不能光罚了事

来源: 发布时间:2022-12-17 09:39:34

股市不是《刑法》的禁区,对于“不差钱”的上市公司老板们,只进行罚款显然是没有震慑力的,必须对他们动“刑”才行。而且既然赣锋锂业的内幕交易行为已经构成了犯罪,就必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不能止步于资本市场。


【资料图】

今年7月被证监会立案调查的赣锋锂业内幕交易案在历经5个月之后终于水落石出。近日,赣锋锂业发布《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赣锋锂业在江特电机股票上进行内幕交易行为成立,公司将被罚没442万元,董事长李良彬、时任董秘欧阳明分别被处以60万元、20万元罚款。

赣锋锂业一边与江特电机谈判收购事宜,一边利用所掌握的内幕信息买卖对方股票。在这期间,我们不妨仔细看看赣锋锂业到底做了些什么。

由于2018年、2019年连续两年亏损,2020年4月29日,江特电机公告称,深交所将对公司股票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当年6月8日,江特电机向当地政府呈交《化解江特电机退市风险措施报告》,提及多项“预防面值低于1元退市的措施”,其中包括“引进战略投资者,增强二级市场信心”等等。

随后在当地政府的推动下,赣锋锂业与江特电机接洽。当年6月18日,赣锋锂业董事长、总裁李良彬,时任董事会秘书欧阳明,副总裁、财务总监杨满英等赴江特电机考察,双方就合作事宜进行交流。2020年8月12日,江特电机和赣锋锂业签订《合作备忘录》,约定赣锋锂业独家认购江特电机非公开发行的全部股票(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江特电机总股本的30%),成为江特电机的控股股东,李良彬成为江特电机实际控制人。当晚,江特电机披露《关于筹划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的停牌公告》,称江特电机正在筹划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该事项可能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更。随后赣锋锂业对江特电机开展尽职调查。

不过,到了2020年8月20日,江特电机披露公告称,因双方未能就避免同业竞争的解决方式等关键条款达成一致意见,终止筹划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这意味着,李良彬入主江特电机计划失败。

李良彬入主江特电机失败,这其实很正常。但不正常的是,赣锋锂业在与江特电机接洽、谈判期间,却在利用所掌握的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赣锋锂业董事长李良彬一行是在2020年6月18日赴江特电机考察并就双方合作事宜进行交流,随后受李良彬决策安排,由欧阳明具体负责,“赣锋锂业”证券账户于2020年6月23日至7月2日期间,共计买入“*ST江特”股票1567万股,买入金额2648万元;2020年7月8日至7月9日全部卖出,卖出金额2763万元,获利110万元。

由于李良彬、欧阳明均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因此,“赣锋锂业”证券账户买卖“*ST江特”股票的行为明显构成了内幕交易。尤其是赣锋锂业与李良彬还是内幕信息的主角,却直接从事内幕交易,这在A股市场实属罕见。一边谈判收购,一边开展内幕交易,这也足见赣锋锂业内幕交易行为性质的恶劣。因此,证监会对赣锋锂业实施没一罚三的处罚,并对李良彬、欧阳明分别被处以60万元、20万元罚款是很有必要的。

由于《证券法》规定,对内幕交易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因此,对照《证券法》的规定,结合赣锋锂业内幕交易案的性质,对赣锋锂业内幕交易行为的查处还可以加大处罚力度。

不仅如此,对于赣锋锂业内幕交易案的处理不能只是罚款了事,还有必要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内幕交易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而对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三十条所明确的“内幕交易罪”的立案标准:(一)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二)证券交易成交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三)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四)二年内三次以上实施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行为的;(五)明示、暗示三人以上从事与内幕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的;(六)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很显然,赣锋锂业内幕交易案是符合其中的(一)、(二)两项标准的。因此,有必要追究赣锋锂业内幕交易案的刑事责任。

股市不是《刑法》的禁区,对于“不差钱”的上市公司老板们,只进行罚款显然是没有震慑力的,必须对他们动“刑”才行。而且既然赣锋锂业的内幕交易行为已经构成了犯罪,就必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不能止步于资本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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